粤民函〔2015〕5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省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粤民发﹝2014﹞157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积极稳妥开展我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好《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一些两类儿童由于种种原因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或监护的缺失境地,使两类儿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家庭中所具有的呵护、关爱、教育,对于儿童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两类儿童收养工作,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促使孩子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长,符合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有利于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二、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两类儿童收养模式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省厅决定在广州市、东莞市重点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也要在辖区内选择一个县(市、区)重点先行实施。重点实施市、县(市、区)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借鉴外省的成功做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两类儿童收养模式。要充分利用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工作机构的有利条件和专业优势,对两类儿童家庭进行一对一政策宣传;要遵循送养人的意愿,抓住被收养人的身份审核、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收养评估等环节,严格审查相关材料,严防弄虚作假,确保两类儿童收养实施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全面建立两类儿童收养实施工作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尽快建立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要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要成立业务工作小组,民政部门要选调一批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从事实施工作;三是要积极争取财政专项经费,保障实施工作经费需求;四是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向省厅书面报送实施工作情况,并同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切实加强两类儿童收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两类儿童收养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被收养儿童以及家庭的切身权益,省厅委托省收养登记中心负责全省两类儿童收养实施工作的进行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各地实施工作经验。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迅速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我省两类儿童收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